融资租赁合同中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解析 | |||
发 布 人: | 蔡清律师 | 联 系 人: | 蔡清律师 |
地 址: | 联系信息: | 1360195158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有 效 期: | 2025/5/15 |
发 布 号: | 5905092 | IP 验 证: | 117.136.91.202 |
所在地区: | 上海 | 点击次数: | 31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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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往往约定,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会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当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时,出租人有权用保证金抵扣出租人拖欠的租金、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但保证金并非法律上的特别用语,保证金究竟属于什么法律性质?一般来说,对于保证金法律性质的认定,需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方式来判定。
1、金钱质押担保
金钱质押担保的模式一般为:在出租人处开设专门保证金账户,承租人将一定数额金钱存入该账户,出租人与承租人均不得随意使用该款项。因此,金钱质押担保应符合三个条件:1、金钱需特定化;2、金钱需移交出租人占有;出租人无处分权。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规定确定了保证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构成金钱质押,在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保证金优先受偿。
2、非典型担保方式
但实践中,保证金符合金钱质押担保的模式的情况较少,大多数情况下,租赁保证金交付出租人后,出租人可以自由使用,不符合金钱质押担保条件,这种情况下,租赁保证金不是《担保法》《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目的在于担保出租人优先受偿以实现其债权。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融资租赁法律事务部。蔡清律师:13601951587,张继波律师:15221066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