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指示,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
- 2、售后回租。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所有的租赁物,再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
- 3、转租赁。由于当事人信用等未达到出租人要求的标准,当事人通过由出租人认可的第三方作为承租人签订合同,但租赁物归该当事人实际使用,当事人实际支付租金的形式。
- 4、委托租赁。因企业没有融资租赁资质,该企业将资金委托有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模式。
- 5、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通过以租金债权质押等方式向银行贷款获得部分款项,用于支付租赁物价款的交易形式。
- 6、联合租赁。是指出租人实际为多个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模式。
- 7、结构化共享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定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根据租赁物投产后的现金流为基础进行测算和约定,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共享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
- 8、项目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以项目本身财产和收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仅能对项目内的财产和收益对承租人进行追索,且出租人租金的收取以项目的现金流和效益来确定的交易模式。
- 9、融资性经营租赁。是指计算租金时留有部分余值(一般10%以上),租期结束,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出租人提供设备维修、保养等服务,并承担设备过时风险的交易模式。
- 10、捆绑式融资租赁。是指厂商在交付设备时收取货款不是全额(约60%左右),余款在租期内分批支付。厂商、出租人、承租人各承担一定风险的交易模式。
- 11、风险租赁。是指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租金和股东权益作为回报的租赁模式。部分租金实际支付,剩余租金购买承租人的股权,以股权收益回报。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融资租赁法律事务部。蔡清律师:13601951587,张继波律师:15221066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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